8月22日,证监会出台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此举被认为是维护投资者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一大利好。那么如何解读这一政策呢?
从该规定来看,该决定主要从制度建设层面对上市公司分红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该决定第三条规定: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笔者认为,对于将20%提高到30%的比例这一规定需要进一步讨论。
首先,不同行业由于其特性和所属阶段的不同,现金分红的能力是不同的。对于正处于快速成长期的电子信息、互联网以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由于新的投资项目具有吸引力,公司往往决定将未分配利润用于再投资,这样不仅可以节省资金成本,也会给股东未来以更高的回报。如历史上微软股东通过股价增长获得的利润就要远高于其分红。因此,对于这类企业,如果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设定30%的比例与公司再融资联系起来,对于这类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快速发展将形成阻碍。
其次,对于那些已经过了快速成长期,进入平稳期或衰退期的上市公司,一方面可能为了吸引、留住股东,另一方面可能确实找不到更好的投资项目,所以选择了高比例的现金分红政策。对于这样的企业来说,高分红可能是走向衰退的标志,高分红并不一定意味着这家上市公司更具有投资价值。即使其年度分红高达60%、70%,监管机构对这样的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继续融资也应再三审查。
第三,融资是上市公司生存的必要条件之一,能否继续融资,前提条件当然是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状况良好,至于是否有竞争力,再融资的项目是否有前景,股票发行定价是否合理,应该主要由中介机构来完成,而不应由监管机构代替。同样,分红权也应由股东来决定,而不宜由监管机构划线。
当然,该决定也并未堵死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渠道。因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的说明,是公开发行证券需要符合的条件之一,也就是说,对于非公开发行,并不适用于本条款。上市公司仍可以通过非公开发行,通过私募的方式满足融资需求。
目前我国发放现金股利的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比例为50%左右,在比例上已经与英、日、德等国家的比例相当。根据Wind数据统计,2006年、2007年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税前每股派息从0.15元提高到0.16元,送股从平均0.24股提高到0.28股。在我国经济增长放缓、高通胀仍有隐患的背景下,上市公司生产成本上升、利润趋降,分红的能力必下降。因此,该规定可能在中短期内未必能提高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反而对上市公司形成一定的资金压力。究竟能否起到维护市场稳定,提高投资者信心的作用,还需要继续观察。







